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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這是在線旅游最好的時代,也可能是在線旅游最混沌的時代。幾年間,國內在線旅游群雄并起,戰火連綿,這邊廂融資并購,那邊廂大發紅包,好不精彩。合同糾紛和服務質量問題也隨之而來。
此時聽聞幾位專家好漢在旁喝道:在線旅游的監管已經跟不上產業發展步伐,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相關監管法規。竊以為,在線旅游立法雖然是藥,但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除了循序漸進推進立法以外,要因應時勢選擇其他監管手段。
一、在線旅游要不要立法?
答案是肯定的:要!建立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是產業發展的基本法制保障,是規范市場秩序的客觀需要。長遠來看,在線旅游要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就應構建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其保駕護航。至于在線旅游這行當是單獨立法,抑或將其內容融入其他行當,則是立法技術層面問題。總之,立法對于國內在線旅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二、在線旅游立法執法的局限性
第一,在線旅游處于高速發展的初級階段這一現實與法律法規天然的滯后性兩者之間存在矛盾。
滯后性是法律法規的天然屬性。法律法規的制定源自于實踐經驗的歸納總結。實踐總在前,立法規范總在后。立法動議、提出草案、審議通過等一系列程序走完,少則一兩年,多則三五載。相對其他行業而言,當前的在線旅游行業有其特殊性。在線旅游儼然正處于春秋戰國時代,各方諸侯逐鹿中原,塵土飛揚,局勢尚不明朗,1.0、1.5、2.0時代(姑且這么比喻)更替很快。新技術、新觀念快速發展,新經營模式、新細分市場不斷涌現,新問題、新情況應接不暇。在局勢相對穩定、發展階段升級之前,倉促立法恐怕難以跟上在線旅游高速前行的腳步,法律法規條文難以窮盡在線旅游的行業變化,如何避免朝令夕改會成為另一個棘手的問題。當然,啟動在線旅游的立法調研倒是無妨。
第二,執法能力能否匹配?
立法以后關鍵看執法。通過執法維持行業秩序,促進行業發展。《旅游法》發布后,全國旅游市場秩序明顯好轉,旅游市場環境不斷優化。同時也要看到,旅游市場綜合整治和聯合執法任重道遠,全國旅游質監執法系統普遍面臨人員、資金、職能等困境,“小馬拉大車”現象依然存在。即使有法可依,也須有心有力。因此,考慮在線旅游立法的同時,務必提高旅游部門的執法能力,與所立的法相匹配。
三、其他監管手段的選擇
立法不是監管在線旅游的唯一手段,也不是解燃眉之急的現實選擇。在在線旅游蓬勃發展的今天,如何實施有效監管,是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
首先,要相信市場。
在市場仍未發育成熟或仍未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過度干預很容易扼殺潛在的市場活力。十八大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充分信任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配置資源、配置風險的能力,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行政干預,讓在線旅游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適者生存。
其次,要加快建設旅游業信用體系。
建立覆蓋在線旅游相關方(在線旅游企業、線下合作方、旅游者等)的征信系統,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是引導在線旅游企業誠信經營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現實要求。
最后,發揮部門規章作用。
部門規章較之于法律法規層次稍低,但更適合靈活應對變幻莫測的行業發展形勢,調整效率更高。出臺《旅行社產品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和服務要求》等規章規范的做法更適合在線旅游的春秋戰國時代。在當前的形勢下,不斷完善規章體系,相對于出臺權威但“笨重”的法律法規,更有利于滿足行業治理的階段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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