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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4月14日,記者從蘭州市政府辦公室了解到,日前,我市印發《蘭州市旅游景區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辦法(試行)》明確,蘭州市范圍內景區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期限應當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及預期回報等確定,一般經營項目特許期限為3至5年,重大經營項目不超過30年。據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規范蘭州市景區投資經營活動,保障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景區內項目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辦法所指特許經營,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按照相關條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有償從事蘭州市已建成市級及以下景區內整體或者單個項目投資、經營的活動。
蘭州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及以下景區項目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景區特許經營權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市文旅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景區特許經營權出讓和項目經營活動。
《辦法(試行)》指出,特許經營的項目應當符合蘭州市景區總體規劃、景區詳細規劃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并且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特許經營期限必須符合蘭州市景區相關規劃要求,服從相關規劃的調整。蘭州市范圍內景區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期限應當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及預期回報等確定,一般經營項目特許期限為3至5年,重大經營項目不超過30年。
《辦法(試行)》明確,按照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景區經營者需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特許經營權出讓收入及資源有償使用費必須繳入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特許經營者依據合同約定的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繳納特許經營權出讓費用,特許經營權出讓費用由市政府及區(縣)政府根據約定按照比例收取。特許經營權出讓收入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據了解,《辦法(試行)》還就我市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參與特許經營權投標者的條件,特許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等予以了明確。
*本文來源:蘭州日報,作者:張萬宏,原標題:《《蘭州市旅游景區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重大經營項目特許期限不超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