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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10月22日,國家發改委城市中心交通規劃研究院院長張國華等十多位專家向國家法制辦提交意見,意見指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存在缺陷,大量條文違反上位法,建議目前不宜出臺。
數位專家表示,由于傳統出租車行業和新興網絡約車行業的顯著差異,暫行辦法的傳統出租車監管思路,對新興產業起到的作用是災難性的。
數位專家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
1、《征求意見稿》將因其監管思路的方向性錯誤,嚴重遏制新興互聯網交通信息服務行業的發展。
具體來看,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不是簡單的傳統出租車行業加網絡預約,而是新型交通網絡信息服務,不能用監管出租車的思維對待這種新興產業。
但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看,它所采用的還是針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的監管方式。
由于傳統出租車行業和新興網絡約車行業的顯著差異,這種監管思路對新興產業起到的作用是災難性的。
《征求意見稿》對其所監管對象的性質并沒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知,還是套用監管傳統出租車行業的老辦法,監管思路存在根本性偏差。
2、《征求意見稿》存在大量違法設定權力的內容。
《意見稿》作為交通運輸部的部門規章立法,不能成為交通運輸部設定權力的工具,其所設定的權力,特別是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都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依據。
但《征求意見稿》存在一些法外設定權力的規定。該部門規章存在如此多的違法規定,在審理相關訴訟時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適用,這將使得交通運輸部門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
3、《征求意見稿》真正有效針對網絡約車的監管措施十分缺乏。
在網絡約車實際運行中,存在大量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比如向互聯網平臺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相關服務或接受相關服務,泄露乘車人乘車信息等個人隱私,發生交通事故后網絡信息服務商與駕駛員和第三方的責任承擔問題等。
對于這些問題,《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提供充足的執法依據,規定足夠的符合網絡約租車特征的監管措施。
總體上看,由于《征求意見稿》對于規范對象的認識存在重大誤解,監管思路出現方向性錯誤,使得其也沒有按照“互聯網+”背景下新興產業的特點提供充足的監管措施。
專家給出的建議如下:
1、立法層次上要么制定行政法規,要么授權地方試點,不能停留在部門規章層次。
對于網絡約租車行業的監管,存在兩個更為合理的路徑:一是由國務院法制部門牽頭制定行政法規;二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由地方先行先試,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摸索出經驗之后全國推廣。
2、立法主體探索實施委托第三方起草法案。
對網絡約租車的監管,涉及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涉及政府、社會、企業、消費者各方利益,還涉及價格、通信、公安、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網信等多部門協同監管。
有鑒于此,無論是中央立法還是地方試點,都不應由單個行政主管部門主導立法過程,否則就難免被部門利益主導。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應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這種有關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的立法,非常適合委托第三方力量起草法案。
3、立法內容要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最新精神。
(1)、對新興產業應當允許試水,完全沒有必要在網絡約車業剛剛興起、相關盈利模式還在摸索,也沒有造成超出傳統出租車業重大人身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就匆匆忙忙出臺部門規章設立準入門檻不低的行政許可。
(2)、大力破除網絡約租車高門檻。
(3)、根據“互聯網+”特點設計監管模式,還應積極吸取美國等發達國家針對網絡約租車行業的監管經驗,對符合中國國情的監管措施要消化引進。
備注: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工信部電信研究院政策經濟所副總工程師何霞、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教授金勇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莘、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王靜和張效羽、國家發改委城市中心交通規劃研究院院長張國華、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等均參與了本次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