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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臨近春節,應該是旅游業忙得熱火朝天各顯神通備戰的日子,但這個年初的旅游行業似乎并不太平。不光以去哪兒、攜程為代表的OTA們因為機票等服務問題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傳統旅行社也是幾家歡喜幾家愁。執惠旅游近日獲悉,自1月7日新批了90家出境社之后,國家旅游局又在1月13日宣布從即日起取消湖北中青國際旅游、鄂爾多斯市天下游國際旅行社的出境旅游業務,并注銷威海市海港大信國際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證可證。
雖然國家旅游局在其公告中并未提及具體原因,但以上三家旅行社著實是挨了2016年旅游局嚴格執法的第一拳,也讓其他的旅行社經營者們不由地緊張起來。的確,近一年來,國家旅游局動作頻頻 ,執法力度非常強。在剛剛過去的2015年,國家旅游局先后在全國各地督辦了多起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件,處分了多家旅行社及個人,實實在在地讓《旅游法》“長上了牙齒”,也顯示了管理層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的決心和行動力。而2016年,這個節奏顯然沒有要停下來的樣子,反而有更甚的趨勢。別著急,執惠旅游帶你復習功課、規避雷區。
一、為規范經營,國家先后頒布各種法律法規
上世紀九十年代,改革開放政策讓許多國人“先富了起來”,我國的旅游市場也隨之崛起。早在1996年,我國就已為規范旅游市場專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13年之后,2009年2月20日,時任總理溫家寶發布了第550號國務院令,宣布為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9年1月通過,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00年前后,我國的出境旅游市場已經開始迅速擴張;2001年12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新形勢也為旅游業的管理和發展提出了新的挑戰;加之當時出境游市場上的一些服務等問題,市場亟需一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確立準則、規范秩序。2002年5月,時任總理朱镕基發布了第354號國務院令,宣布為了規范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出國旅游者和出國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 2001年12月通過,并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然而,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旅游市場也逐漸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當時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旅游方面的專業法律,而我國作為世界旅游大國,卻一直沒一部專門的旅游法。八屆全國人大之后,社會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聲越來越高提高。于是,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旅游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了旅游法起草組。
時隔四年后,《旅游法》千呼萬喚始出來——2013年4月25日,習近平主席簽署了第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宣布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個值得被所有旅游人記住的日子。《旅游法》的出臺是中國旅游發展的里程碑,是規范旅游市場、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眾望所歸,標志著中國旅游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二、旅行社經營中不得觸碰的雷區
無論管理辦法、條例還是旅游法,都對旅行社在諸多方面有著嚴格要求,違者也將受到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不同程度的懲罰,而其中最嚴重的當屬被暫停甚至取消營業資格,所以在實際經營中,以下這些雷區還需要旅行社社從業者們常記在心,不可輕易觸碰:
(一)所有旅行社——《旅行社條例》
1.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4.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5.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①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②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③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7.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①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②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③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①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②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③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二)出境旅行社——《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根據《旅行社條例》,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在予以許可后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才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一下簡稱組團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1.組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門可以暫停其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①入境旅游業績下降的;②因自身原因,在1年內未能正常開展出國旅游業務的;③因出國旅游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的;④有逃匯、非法套匯行為的;⑤以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⑥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影響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秩序的其他行為。
2.組團社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多次不安排專職領隊的,并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
3.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組團社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直至吊銷其領隊證;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賠償責任。
4.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門對組團社處組織該旅游團隊所收取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暫扣其領隊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組團社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吊銷其領隊證。
5.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游團隊領隊不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其領隊證,對組團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
(三)旅游法
2013年頒布的《旅游法》基本上是在以上這兩大部分基礎上的一些補充完善,具體如下
1.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相關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①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②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③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④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3.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①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②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③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4.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5.旅行社未履行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6.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①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②拒絕履行合同的;③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7.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8.旅游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被吊銷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可見違法成本之高。因此執惠旅游還得多提醒旅行社從業者,雖然如今傳統旅行社在O2O升級的新時代新環境下受到了很大沖擊,但我們必須承認傳統旅行社包括服務在內的諸多價值。旅行社從業者要做的應該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變化中求發展,而不是自暴自棄甚至違法經營。
*本文作者:秋薇,執惠旅游專家作者,個人微信號:MissQiuWei,歡迎關注。添加時請注明“姓名+單位+職位”以方便備注,非常感謝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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