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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今年五一黃金周期間,有兩件與導游相關熱議,其一是歷時一年的“尋找最美導游”活動圓滿結束,十名最佳導游名單揭曉,媒體說,“‘最美導游’代表和傳播著導游職業的‘正能量’”。其二是網曝云南一導游狂言辱客,引起一片軒然大波,從來不吝嗇使用最尖刻語言表述的自媒體齊聲譴責,盡管這只是個體的行為,但她畢竟也是一名導游,她所傳播的絕對不是導游職業的正能量。其實,這兩件被熱議的事雖然都與導游相關,但是存在著明顯的不可比性。前者是政府行為,通過全行業的努力“尋找”出來的是行業的最佳代表,希望通過褒獎他們的精神與行為,樹立行業標桿,進而促進中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而后者則是個人行為,通過自媒體披露了一些游客在旅游過程中一段真實的遭遇,至于發布這一消息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難得其詳,但至少可以判斷為是對導游辱客行為的揭露,以期得到社會的評說,這件事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應,得到了政府的嚴重關切,在較短的時間里給予了懲處,從實際效果來說,這未必是一件壞事,它所釋放的也是正能量。
以上兩件事,一大一小,都在社會熱議中產生效果。前者鼓舞導游從業者的志氣,對數以萬計熱愛這個職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道德的導游來說,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自身的價值,增強了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且進一步影響著那些想離開或欲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們的選擇;而后者,作為個體,她為自己的不良行為受到了懲罰,付出了代價,而受辱的游客得到了心理上寬慰和經濟上的補償。對于與這兩件事情沒有直接關系的人來說,也一定有所感悟,從這兩面鏡子中看到自己心靈深處的一些秘密。
雖然這兩件事看似已經結束,然而,它們的影響也絕不會戛然而止。作為尋找最美導游活動的成果,無論是政府還是業界還會進一步擴大,作為“國家和城市的最美名片”而發揚光大,這樣的活動,在今后,無論在全國還是地方的范圍內還會舉辦。而作為這位“不美”導游的現象,雖然遭到了輿論的譴責和行政的處罰,似乎社會對此還存在著許許多多的疑問,更多的人覺得,這件事好像只是偶感頭疼的人吃了片去疼片或安眠藥,并沒有真正去找真正的病根。被譴責的導游對自己被曝光的辱客行為不得不道歉,然而,她未必知道自己真正錯在哪里。那些曝光這位導游惡行的游客們得到了補償,是否真有理直氣壯的心情和高昂的自豪感難以知曉,而哪些沒有出聲的旅行社和那些聲嚴厲色的管理部門是否就那么心安理得或者有著真正的成就感,尚未可知。但是,是否這個已經出現的問題真正得到遏制,從此銷聲匿跡了,的確非常難說。
對于前者之大事,自然有更多的組織和機構去跟進。然而,對于后者之小事,也不應當僅僅止于譴責和處理,應當認真地做一些調查研究,找一找病根,從根除病灶上下點功夫,不妨在更大的范圍內做一些常規的“體檢”,讓有病者吃藥治病,無病的人打針預防,真正使中國的旅游業得以健康的發展。至少以下的幾個環節值得相關政府部門認真思考和反思。
一、零團費和負團費的團為什么還有旅行社賣?
國家對旅行社的管理非常重視,1996年國務院關于旅游管理的第一個行政法規就是《旅行社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正式發布了《旅行社條例》,條例第二十七條中明確提出,“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2013年立法機關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中明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雖然,在這兩個法律條文中沒有對“不合理的低價”做出司法解釋,但是,市場上掛牌或一些合同上標明的價格,尤其是所謂“1元”價格的團費,不用做任何認真的估算或計算,人們都心知肚明這絕不是“合理的低價”,為什么旅行社還敢如此肆無忌憚地向消費者兜售?這多么多年來,無論是旅行社還是導游人員都知道這不是正當經營,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飲鴆止渴,但依然有些旅行社還要鋌而走險,這足以說明,這樣的冒險是有利可圖的,或者說這些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的成本還是非常低的。
二、零團費和負團費的團為什么還有游客買?
近些年來,無論是出境團還是國內團,都曾經有不少旅游者上過因參加“不合理低價團”上當受騙的案例,多因為達不到導游要求的購物消費額度,在旅游途中受辱罵、被甩團、遭滯留的大有人在,甚至出現過血的教訓和生命的代價。這從來就不是秘密,而依然還有那么多人竟然瞪著眼睛自己往坑里跳。如果說以前在旅游發展早期囿于信息不對稱,旅游者容易上當受騙的話,那么今天,在政府通過各種法律法規和多種信息渠道頻頻提醒的情況下,有些人還如此任性地購買這種明顯不合理的報價產品,在很多情況下,他們絕對不是不知情,而且是認可了旅行社提出的條件,并在這樣的合同上簽了字的。很顯然,這不能說是受了旅行社的騙,而是甘心承受這些風險的。否則,作為消費者,足可以對這些不法行為進行舉報,至少可以不去簽這個合同買這個賬。究其原因,無非是為了賺些小便宜,想找個免費的午餐,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出了事情,又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呢?
三、零團費和負團費的團為什么還有導游要帶?
同樣,在《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旅游法》中,都有關于“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的條款,而在《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有清楚地提出“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禁令。前者應當說是對導游人員正當權益的保護,而后者則是對導游人員行為的約束。如果考慮前者,導游人員完全可以不接受聘任,如果被逼迫完全可以舉報;如果考慮后者,作為職業操守,這可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可見,無論是默認了前者,還是突破了底線,都會是因為有自己主觀原因的。在選擇違反法律和職業道德的時候,無論是受到了處罰和譴責,都不能用抱怨自己屬于弱者而獲得同情與寬恕,更不能以自己的辛苦付出而遷怒于消費者。
四、行業的“潛規則”還能如此高調運行?
這些年來,每每談到社會上出現一些詬病的時,當事人都會以自己是“弱者”的叫屈,這在旅游業也是如此。不是嗎,旅行社抱怨行風不正,說不按“潛規則”辦事就難以生存;導游人員抱怨旅行社老板太黑,不昧著良心做事就不能掙到錢;上過當的游客更抱怨自己是弱者,人在旅途之囧境只能是忍氣吞聲……于是乎,大家就不約而同地打造一條碰大運的險惡旅程:游客夢想天上掉餡餅,世界這么大,不花錢可游一遭;導游盼著花小錢買下一只可以下金蛋的母雞;旅行社憑證自己的金字招牌,不投入也會有大回報。那么,最終誰是贏家,或者會有真正的贏家嗎?
上個世紀末,中國有人提出一個關于“潛規則”命題,后來有人說,似乎這不也算不上是新語,早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就存在,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又開始在當今社會上流行,從而是“潛規則”成了人人不可違的處世哲學,而作為“顯規則”正規則,卻被當成了擺設或只被供奉于廳堂,可稱頌,可崇拜而不可踐行。這些潛規則當然也在旅游業中盛行,宛如一種病毒,不斷地流行擴散,侵害者行業的健康。時間一長,人們司空見慣,無可奈何,于是大家在這一病毒肆虐面前的弱者,抱怨有加,束手無策。話說回來,誰之過,恐怕政府難脫干系。政府對此不是不知道,正是因為知道才制定了法律法規。政府不是無能為力,因為政府有著尚方寶劍,可以對這些破壞秩序的違規者進行制裁,對他們的行為加以限制。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邪氣自然就會囂張,正氣就難以伸張,正常的秩序就難以維持。在這方面,恐怕政府總不能說自己也是弱者吧,因為百姓甘愿繳納稅賦,不就是希望政府伸張正氣,確保平順安康嗎。
五、導游為何不能作為獨立的自由職業者?
在中國的旅游發展過程中,還有一件蹊蹺的是,為什么我們所有的關于導游的文件中,都要申明“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業務”。既然導游是一個專門的服務行業,國家有著明確的資格認定、評級、考試、考核制度和服務標準,國家也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導游卻不能單獨開展業務,必須委身于某個旅行社才可以提供服務,既然可以允許成立獨立的導游服務公司,儲備導游人員認旅行社挑選聘任,而不給這些專業人員,不能像律師、醫生、會計師、設計師等那些專業人員一樣,作為自由職業者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會呢。今天,全國持有導游資格證書的人近百萬,活躍在這個戰線上的導游人員也數以十萬計,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自我保護和自律的行業協會?尤其是在現在,旅游者的人數與日俱增,旅游的需求呈現多元化,以各種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企業和人員越來越多,唯獨導游人員還必須與另外一個專門的行業所捆綁,這一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那些特殊的考慮不是值得重新審視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