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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3月16日,李克強在回答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國際在線網記者提問時說“保護文物實際上也是在推動文化事業的發展,來滋潤道德的力量,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來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我們推動現代化,既要建設豐富的物質財富,也要向人民通過文化來提供豐富的精神產品,用文明和道德力量來贏得世界的尊重。經濟領域中的很多問題,像坑蒙拐騙、假冒偽劣、誠信缺失,都可以從文化方面去找原因、開藥方,通過文化發展促進道德經濟。”這其中道出了文物——文化——經濟的關系,而旅游正好在三者之間搭建橋梁。
一、文物的保護與利用可以相得益彰
如何平衡文物的保護與利用早已經成為了老話題,也一直備受社會各界的爭論,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保護優先”和“利用優先”,雙方各執一詞。尤其是今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示后,各方爭議更加激烈。從文物身上獲利本身并無可厚非,但在觀點戰爭之外,我們更需要不斷的探索和創新。
事實上,保護和利用并不矛盾,反而是相互作用,可以相得益彰。首先,從法律層面上來看,無論是現行《文物保護法》還是擬修訂的版本,雖立足于保護的目的,但并不排斥對文物的合理利用。
其次,保護為利用提供了資源載體和基礎。如果沒有恰當的保護,文物的利用也只能是幻想和空談,并且即使取了了一時之利,但隨著載體的消失或其背后蘊含的文化的減退,它所能帶來的經濟價值也必然不復存在。
再次,利用為長期的文物保護提供了資金支持、社會支持。通過合理科學的利用,除了可以帶來直接經濟效益之外,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含義才能被社會廣泛關注和認知,也才能獲得社會資金的支持。現在有越來越多富有的、有情懷的企業、個人愿意用各種形式贊助文物保護、收藏、展覽等事宜,如果合理合法、順勢而為,自然會促進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如2月25日,知名國畫家崔如琢已向北京故宮文物保護基金會捐贈人民幣1億元,從目前公布的崔如琢善款利用條款來看,故宮管理層對于捐款已經有了明確合理的規劃。相信這一行動一定可以為文物保護帶來更多的利好消息。
二、選擇有眼光的開發主體
雖然基于文物價值的保護和利用的必要性在社會各界早已取得共識,但就在“保護優先”和“利用優先”方面分歧較大。由于不同的文物背后擁有的旅游開發價值不同,可能為所在地帶來不同的經濟效益,因此專家學者對不同文物的態度也不一樣。對于開發價值較大,可能帶來較好經濟效益的文物,某些專家、政府則愿意屈從于“利用優先”;但對于開發價值較小,經濟效益也不樂觀的文物,則是“扔之不管”,隨意性較大。目前的這兩種做法,不管是哪一種都對文物本身造成了一定的傷害。
其實這一現象并不是利用、開發的錯,更多的在與參與開發的主體,政府、企業是否具備真正的資質、眼光和對文物價值的認知。尤其是對開發主體的選擇,可以由原來的單一的政府行為轉變為政府主導,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在審批開發規劃方案時,在考慮到其本身的保護與經濟效益之外,還要思考怎樣將優秀的文化遺產留給后代,讓文物的生命更好的延續下去。
隨著更多的創客融入到旅游的行業大軍,如果能夠讓文物在旅游中充分發揮,可以取得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雙贏。通過旅游+文物為文化事業注入新生力量,將傳統文化元素轉化為經濟能量,帶動經濟的發展。同時通過文化產品的設計開發,為人民大眾輸出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糧,為市場經濟構筑道德底線。
三、在文物旅游開發中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
其實,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爭論無非就是“花錢“和”掙錢“的爭執,很多部門為了業績,很容易受經濟利益誘惑,也就出現了很多以短期經濟利益、地方旅游產業政績、商業開發為目的的旅游開發,導致文物保護目標被犧牲,這顯然是不可取的。目前社會上類似這類的基于旅游開發而導致的文物熱、文物產業化的例子非常多。但如果因此就畏首畏尾,則會陷入過度保護的極端,這樣不僅不利于保護,反而會讓文物成為神秘的“古董”,失去其在社會中應有的光澤。
為了實現旅游+文物的更廣泛的利益,促進其長期健康發展,在文物旅游開發中可以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通過更透明的監管,讓第三方機構參與進來。
第三方機構可以是社會公益組織,也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專家學者,也可以是有情懷的普通大眾,通過這種游客問責機制倒逼文物旅游開發,由人民大眾選擇文物旅游開發的路徑,避免由于主觀性的過度開發或過度保護造成的破壞。
同時,這種參與不僅是保護層面的參與,也是利用上的參與。在選擇開發主體中,在政府的主導下,規劃方案也可以適當爭取社會意見,使第三方機構在利用與保護中擁有更多的參與性和話語權。
通過“旅游+“讓文物下走神壇,走向大眾,只有將其內在的文化得以傳承,才能讓這些優秀的文化滋潤大眾的心靈,激活我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贏得世界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