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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謂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通知》還提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政策一是強調了產業的導向,鼓勵類的行業才允許享受優惠的稅率;二是著重于實質性經營,避免海南自貿港成為稅收洼地;三是發揮了海南自貿港的平臺功能,允許一些特定的鼓勵類重點發展行業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由抵免制向屬地制轉變。
“這些都是海南自貿港稅制的積極創新,稅制的優化對于促進自貿港的建設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可以說自貿港的建設關鍵在于制度創新,而稅制的創新先行,既是我國現代稅制建設國際化的優化,也是我國高水平開放創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的關鍵。”李旭紅認為。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同日還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其中,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此外,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在李旭紅看來,目前對于海南自貿港的發展而言,人才至關重要。從高水平的開放戰略去看,人力資本的流動也是繼商品、資本、數據流動之外的另一重要要素,個人所得稅的優惠無疑對于吸引人才而言發揮積極的作用。
“總體來看,海南自貿港的上述兩項稅收政策對于促進自貿港的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也是投資者選擇投資于海南自貿港的關鍵性因素。”李旭紅表示。
*本文來源:中證網,原標題:《海南自貿港部分企業所得稅、個稅上限降至15%》。